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

抽銀根

我對頂新的事與其他人的關注程度一樣,但對於今天金管會的動作很好奇。

金管會的結論有五:

1.契約到期收回不續借。
2.無擔保授信未動用額度不再使用。
3.無擔保授信部分洽增擔保品,有擔保授信部分要求提高設定。
4.適度提高利率。
5.不受理新貸案。

125 都是銀行可以單方面決定的,但是 34 卻一定在聯貸 (syndicated loan) 合約有記載的,要動作要有一定的法律支撐,譬如違約 (default)。否則銀行單方面的變更條件,在法律上能不能站的住腳就會有疑義。

這麼多的銀行有這麼多的法務長,相信做事不會魯莽,假設他們有法律的根據好了。

參加這次會議的雖然都是公營行庫,但效應自然會擴及民營銀行。第一個會發生的是 negative pledge 條款的啟動。這是一條在幾乎所有質押貸款合約中都會有的條款。抵押品的目的在於保障貸款的回收,但是抵押品有優先次序、份量等的差別。借款的銀行是天王老子,借錢的時候會要求「最惠國待遇」。意思是說我目前同意的抵押品為合約所載,但如果貸方在過去或未來有其它抵押貸款而抵押條件較目前為優,則本合約自動適用。所以公營行庫增加質押,其它民營銀行依約有權利自動跟進。譬如原來的質押品為 120% 101 股票,調整為 200% 以後,貸方馬上對所有的貸款提供相同的抵押品。這一點的效應也不限於台灣,其他地區的貸款銀行也可能適用。

調高利息通常是貸方違約後的解決手段之一,違約輕的處罰如增加利息,重的則是貸款立即到期。。如果公營行庫是以主張違約來要求,這也可能引發交叉違約 (cross default) 的危機。交叉違約條款也是貸款合約中的標準條款之一,指的是如果貸方在任一類似貸款中違約,則本合約也自動視為違約,銀行有權要求立即返還所有借款。這也是銀行保障債權的方法之一。公營行庫如果宣告違約 (call default),則民營銀行也可以選擇依約跟進,這個效果也不一定只限於台灣。

如果所有貸款即時到期,很難有企業挺得住;企業營運沒有運用財務槓桿的如鳳毛麟角。但是一般銀行即使貸方有違約事實,也不會輕易宣告違約。因為後果太嚴重了。一旦宣告違約,企業馬上會面臨破產的危機,貸款反而不容易拿回來。

這次的結論,相信對這些都已考慮過了。這是幾十年來少見的下重手,結果如何,拭目以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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