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

以經濟的觀點看國賠與官賠

這是南方朔文《應該官賠的,不能國賠!》

站在道理的層面,我十分同意南方朔的觀點:他們 (官員) 不法,受到懲罰的卻是每一個納稅人。世上有這樣的公理正義嗎?

但站在經濟學的觀點,卻是另一回事。

看美國的醫療系統好了。美國的醫療過失的確符合正義的原則,犯錯的醫生個人負責賠償。美國法院對醫療過失的判決也相當重,所以醫師成為高風險行業,必須依賴醫療過失險 (malpractice insurance) 來保護自己,這是一個相當高昂的費用,因為涉訟的費用非常高。這一部份的費用自然要從醫師的報酬去反應,最後又反應在醫療價格上。另外,由於醫療過失如此可怕,醫師在治療病人前,必須竭盡所有檢查手段以規避責任。結果是有很多非必要的檢查,大幅增加了醫療的費用,延長了治療的流程。這對於所有病人自然是不利的。另外,風險高的科別如婦產科,沒有醫生願意執業,造成所有病人全面醫療資源缺乏。

淨結果是,台灣的醫療費用只占 GDP 7%,美國的醫療費用卻占 GDP 15%。中間的差額,我相信有很大的一部份是律師和保險公司拿走了。另外,由於醫療費用高,個人/家庭醫療保險費用也高,美國有相當大的人口比例是完全沒有醫療保險的。生病接受醫療我相信是基本人權,但是在另外的價值被強調下,這些人的基本人權破剝奪了。

看近一點的例子。台灣的公司法對台灣公開發行公司董、監事課以對公司忠誠的義務 ( fiduciary duty),成為股東集體訴訟可能的求償對象。董監事也成了高風險行業。避險的方法自然是買保險,結果是股東來出錢。好吧!這有點像國賠。要官賠,就要董監事自己出錢。可是要承擔這麼高的風險而沒有相對應的報酬,沒人幹的。最後還是得付較高的董監事酬勞,還是股東買單。

官賠的想法如果沒有配套措施,結果也不會差太遠。要官賠,恐怕得先加薪,還是所有的老百姓得掏腰包。而且可能也肥了保險業和律師。

要批評事務、揭櫫理念是比較容易的。難的是找到一個可以落實的方式。至少要將可能後果看清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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