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9月16日 星期五

官非 (一)

有一陣子我很苦澀的向人宣稱我認得的律師比物理學家還多,這是實話,一點也不誇張。前後期同學從事律師行業的我幾乎認得周全。

 

跟律師一起工作倒不一定是訴訟,像是寫合約、策略談判,律師的專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。但這些些事的得失不容易察覺,因此得失之鑑是路漫漫其修遠兮,短時間內不易見分曉,做的當時心理壓力自然會輕些。

 

民事、尤其是刑事訴訟,判決出來是一翻兩瞪眼,輸贏立見,因此管理訴訟時心頭要承受極大的壓力。刑事官司還可能會有自由刑伴隨,因此一般人怕極沾染訴訟,自古稱「官非」。也因為這個根深蒂固的觀念,亞洲的公司在訴訟這一件事上通常比較保守被動,往往只是防禦與反擊,鮮少用之於攻城掠地。

 

任職工商業期間,因緣際會,兼管公司的策略訴訟。公司雖然不小,但是由於一般觀念上以為官非,自然法務部門丁口單薄。雖然訴訟事件一般都會有外聘的律師事務所,但有些事涉內部事務,官司的事就必須由法務經理、我的助理和我三人親力為之,也因為如此,打官司真打出了心得。

 

在我任職期間,比較大的策略訴訟打了兩場與美國政府的官司、三場民事訴訟與仲裁。

 

ITC 的官司自然不是我們挑起的。美國的公司有些擅於以專利侵權、反傾銷、反壟斷來殺伐征戰。反傾銷通常是美國業者告一國外地區的同業惡意削價競爭。這個官司打來較篤定,公司沒有削價惡意競爭的意圖和事實,請的律師又是國內打反傾銷官司的權威-據我所知,他沒在任一場的半導體反傾銷官司吃過敗仗,這場和 ITC 的官司就一馬平川、輕騎絕塵的過關了。

 

再來是反壟斷案。在臺灣熟為人知的是面板案,但是其實還有DRAM 案。兩個案子密謀於約略相同的時間,只是案發時分有早晚之別,而前案對後案的發展實則影響甚大。反壟斷的對手是美國的司法部 (DOJ)。我幾乎沒聽過反壟斷官司打贏 DOJ 的例子。被告方被判有罪的話,除了公司的钜額罰鍰外,高階主管還有自由刑:在 DRAM 案中,最高關到業務副總,一個公司 4~6 人,刑期半年以下、4~6 個月,關在輕刑犯監獄,權且當為國犧牲,人生旅程休息後轉個彎;面板案則懲罰大幅加重,層級最高關到董事長,刑期一到數年不等,這是人生中極難承受的創傷。

 

DOJ 打官司完全沒有勝算,因為 DOJ 大致都先掌握了污點証人,所以有良心、有經驗的律師大概都會建議直接認罪,罰鍰較少、刑期也較輕。

 

DRAM 案起始時有其它公司的人來邀請參加全球產業控制產能的會議,我先不置可否。隨即請教了律師,但是問的問題是:「為什麼 OPEC 可以聯合減產,而我們不能?」其實我心裏已經打定主意不想也不能參與。律師俏皮的說:「因為OPEC 可以制裁美國、而美國可以制裁你!」這當然是因為國家主權的關係。隔天有個同業的總經理打電話來諮詢、参詳意見,我的看法是此事本就有法律風險;另外,我們的市場各自份額不大,參不參加無關成敗。穩坐釣魚台、坐享其成才是正理。再過一個星期左右有個記者打電話來問:「聽說業界在商議減產?」我心想來邀我的人怎地如此大意,將此等絕密事由洩與記者?禍事了!只能順勢藉記者的口自清,用 007 常用的俏皮話:Don’t even think about it. 據說後來 DOJ 調查此事時,這句見諸於公眾的話首先撇清了我公司的關係。

 

DRAM 的反壟斷案後來臺灣的廠商雖然有些被調查,但是最終都沒受到牽連,基本上都是由於公司對於遵守法律的自覺。案中由於有美國的廠商、熟悉美國法律,率先做活點證人得以脫身,其它國家我認得同業的業務副總均有所牽連,紛紛中箭落馬。

 

這件事的結局也影響後來面板案的發展。韓國廠商由於在 DRAM 案受創甚鉅,學到了教訓,在面板案中首先站出來做污點證人。此舉動臺灣有些人頗有微詞,名之為「抓耙仔」,我深不以為然,台灣公司的法遵都藏到哪裡去了?而且,如果在韓國廠商 DRAM 案受到教訓而沒有用之以在面板案上保護公司及員工,那是不智而且失職的。

 

這兩個官司學到的教訓是消彌官司於事發之前,如孫子兵法所言。無論如何,民不與官鬥,跟官方打這類的官司最多是不受重傷,不可能贏的。兼之這些官司有些是美國廠商容易用以征伐世界同業的工具,經營公司怎能不放在心坎上的第一格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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