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7月21日 星期日

誰來負洪仲丘案主要致死罪嫌?

當軍高檢聲請羈押陸軍542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時,認為其所涉的罪嫌為刑法「職權妨害自由」、「職權強制」及陸海空軍刑法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」等三項罪嫌。當時已隱隱以為不妥,而其後的發展果然就如當初所預期的最壞結果。

洪仲丘案之所以引人注目,是因為一位屆退役男的不正常死亡。洪仲丘案固然有一連串各種的違法、違規及違紀行為,但致死無疑是最重的犯行。而此犯行是鐵證如山,毋庸置疑。但對於涉案最高階軍官聲押所用之罪嫌全未提及此最重大罪行,當時的感覺是軍高檢會將此罪行歸諸於最基層人員。後來的發展果然如此。

接著542旅旅部連長徐信正少校以涉嫌「職權妨害自由」、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」被羈押;上士范佐憲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」及刑法一百卅四條及三零二條「職權妨害自由」等罪嫌被羈押,也全與致死無關。倒是269旅禁閉室陳毅勳管理士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1項「凌虐部屬致死」等罪嫌被羈押。果然最重的罪嫌是由最基層的人員來承擔。

陳毅勳對於洪仲丘死亡應付一定責任應該沒有太大問題,至少是「業務過失致死」。但是以「凌虐部屬致死」被羈押是有疑義的。陳毅勳與洪仲丘從屬於不同建制單位,平日並無從屬指揮的關係。另外以針對洪仲丘個人凌虐之故意,陳毅勳恐怕是遠遠不如另外3位,因為分屬不同單位,入禁閉室前恐亦無凌虐之動機。至少,不應該由他來承擔此罪嫌之主要責任。

法律上對於非直接犯罪的人有「教唆」和「間接正犯」的分別,其中最大的分別在於有無支配力。軍隊中階級體制森嚴,直接指揮線上的上官具有近乎絕對的支配力,這是為什麼要對「凌虐部屬致死」要處以重刑的理由,因被害者無力反抗。軍中上官要凌虐人亦多不用自己親力為之,因為有其他人受其支配代為執行,自己的雙手可以不沾腥。軍高檢目前的看法正是洪仲丘案會發生的原因:追究法律責任,高階主管只負較輕的程序過失;最重的刑責,落在最基層的執行人員身上。是以具有支配力的上級長官可以放手去做。洪仲丘案如果以原軍高檢的觀點去偵辦,無疑是對持此看法的人的重新保證可以放手施虐。軍紀的整頓完全談不上。


如果還聽不懂,去看一看《軍官與魔鬼》 (A Few Good Man) 吧!阿湯哥要起訴的是傑克尼可森扮演的上校,不是執行 code red 的士官與士兵。http://www.imdb.com/title/tt0104257/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